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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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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诙l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嵭心信降仁菄业幕緡?。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冶Wo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蛊缫?、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谌龡l 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谒臈l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也扇∮行Т胧?,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谖鍡l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D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诹鶙l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谄邨l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贫ǚ?、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D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谑粭l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珖嗣翊泶髸偷胤礁骷壢嗣翊泶髸拇碇?,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谑l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覚C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抑匾暸囵B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谑龡l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骷墜D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谑臈l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谑鶙l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W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谑邨l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谑藯l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蚣膊』蛘咂渌厥馇闆r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谑艞l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诙畻l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诙龡l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鲉挝辉阡浻门毠r,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逛浻梦礉M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诙臈l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诙鍡l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诙鶙l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D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诙邨l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鲉挝辉趫绦袊彝诵葜贫葧r,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诙藯l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姨岢凸膭顬閹椭鷭D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诙艞l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谌粭l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谌l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谌龡l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蚪Y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谌臈l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逝紜D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六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谌邨l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谌藯l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谌艞l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骷壢嗣裾凸?、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谒氖畻l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谒氖粭l 禁止賣淫、嫖娼?! 〗菇M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 〗菇M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谒氖l 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谒氖臈l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谒氖鍡l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谒氖鶙l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也扇〈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谒氖邨l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蚱迺婕s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谒氖藯l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蚱薰餐庥玫姆课?,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谒氖艞l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赣H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谖迨畻l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谖迨粭l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g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覍嵭谢榍氨=?、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τ薪洕щy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谖迨龡l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谖迨臈l 婦女組織對于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D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并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谖迨鍡l 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谖迨鶙l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谖迨邨l 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覚C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谖迨藯l 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谖迨艞l 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褡遄灾蔚胤降娜嗣翊泶髸?,可以依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婦女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诹粭l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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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點擊量:1443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 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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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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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和1955年4月26日《國務院關于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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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企業工會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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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1日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四屆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企業工會工作,發揮企業工會作用,根據《工會法》、《勞動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工會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基層組織,是工會的重要組織基礎和工作基礎,是企業工會會員和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第三條 企業工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落實“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團結和動員職工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作貢獻。 第四條 企業工會貫徹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工作原則,協調企業勞動關系,推動建設和諧企業。 第五條 企業工會在本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密切聯系職工群眾,關心職工群眾生產生活,熱忱為職工群眾服務,努力建設成為組織健全、維權到位、工作活躍、作用明顯、職工信賴的職工之家。 第二章 企業工會組織 第六條 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加入工會,維護職工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建立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企業的會員按地域或行業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同時按有關規定建立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業工會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或將工會工作機構合并、歸屬到其他部門。企業改制須同時建立健全工會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企業工會的權力機關,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經企業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企業本屆工會委員會相同,可連選連任。會員在一百人以下的企業工會應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聽取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述職報告,并進行民主評議。 (五)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六)討論決定工會工作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須分別行使職權,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大型企業工會經上級工會批準,可設立常務委員會,負責工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下屬單位可建立工會委員會。 第十二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會員監督。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關工作機構或專門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一般按不低于企業職工人數的千分之三配備,具體人數由上級工會、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協商確定。根據工作需要和經費許可,工會可從社會聘用工會工作人員,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干部隊伍?!?第十四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重要問題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企業工會委員(常委)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或決定以下問題: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黨組織、上級工會有關決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和向黨組織、上級工會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工會工作計劃和總結。 (四)向企業提出涉及企業發展和職工權益重大問題的建議。 (五)工會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及重大財務支出。 (六)由工會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 條企業生產車間、班組建立工會分會、工會小組,會員民主選舉工會主席、工會小組長,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十七 條建立工會積極分子隊伍,發揮工會積極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務和活動方 第十八條 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 (二)組織職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并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技術攻關、技術協作、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賽等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 (五)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范,負責做好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辦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七)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困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八)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強組織建設,健全民主生活,做好會員會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企(事)業。 第十九條 堅持群眾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群眾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二十條 按照會員和職工群眾的意愿,依靠會員和職工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工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的同意。企業行政應積極支持工會開展活動。工會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 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會員評議建家工作制度,增強工會凝聚力,提高工會工作水平 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 第四章 工會主席 第二十三 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依法配備專職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會主席的,應配備專職工會副主席?!?第二十四條 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應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在充分聽取會員意見的基礎上協商提名。工會主席按企業黨政同級副職級條件配備,是共產黨員的應進入同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專職工會副主席按不低于企業中層正職配備。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由會員民主推薦,報上一級工會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級工會推薦產生。已建黨組織的企業工會主席候選人須經黨組織審核。工會主席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企業行政負責人、合伙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第二十五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也可以由企業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出現空缺,須按民主程序及時進行補選。 第二十六條 工會主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工會工作。 (二)具有與履行職責相應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管理知識。 (三)作風民主,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 (四)有較強的協調勞動關系和組織活動能力。 第二十七條企業工會主席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日常工作。 (二)參加企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有關生產經營重大問題的會議,反映職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會的意見。 (三)以職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組織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四)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組織職工依法監督企業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要求糾正侵犯職工和工會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七)向上級工會報告重要信息。 (八)負責管理工會資產和經費。 第二十八條 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無記名投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第二十九條 新任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應在一年內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上崗資格或業務培訓。 第五章工作機制和制度 第三十條 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提供法律、技術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監督企業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提出意見并要求企業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工會應對企業經濟性裁員事先提出同意或否決的意見。監督企業和引導職工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依法督促企業糾正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依法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并可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簽訂專項集體合同。工會應將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問題作為協商重點內容。工會依照民主程序選派職工協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作為職工協商代表,但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小型企業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級工會直接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或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縣以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勞務派遣工集中的企業,工會可與企業、勞務公司共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二條 工會發出集體協商書面要約二十日內,企業不予回應的,工會可要求上級工會協調;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集體協商的,工會可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企業違反集體合同規定的,工會可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經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大會中的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女職工、少數民族職工代表應占相應比例。 第三十四條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生產、重組改制等重大決策以及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查同意或否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和企業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民主評議監督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依法行使選舉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集體(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 (二)選舉、罷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三)審議決定經營管理以及企業合并、分立、變更、破產等重大事項。 (四)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代會決議等情況。 (五)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問題的方案和企業重要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草案等。 (三)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執行職代會決議、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處分和辭退職工的情況。 (四)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及企業授權和集體協商議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應有全體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重要決議、決定,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過半數通過。小型企業工會可聯合建立區域或行業職工代表大會,解決本區域或行業涉及職工利益的共性問題。公司制企業不得以股東會取代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 第三十六條 督促企業建立和規范廠務公開制度。 第三十七條 凡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制企業,工會應依法督促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人選由企業工會提名,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表達職工意愿和訴求,接受職工監督。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一般應分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第三十八條 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職工人數較少的企業應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對企業執行有關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保險福利等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群眾監督。 第三十九條 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生產班組中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建立完善工會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建檔跟蹤、群眾舉報等制度,建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責任制。依法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協助與督促企業落實法律賦予工會與職工安全生產方面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緊急避險權。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進行監督。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工會應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工會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四十條 依法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的人數不得少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建立勞動爭議預警機制,發揮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預防功能,建立企業勞動爭議信息員制度,做好勞動爭議預測、預報、預防工作。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積極同企業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協助企業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條 開展困難職工生活扶助、醫療救助、子女就學和職工互助互濟等工作。有條件的企業工會建立困難職工幫扶資金。 第六章 女職工工作 第四十二條 企業工會有女會員十名以上的,應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名的應設女職工委員 女職工委員會在企業工會委員會領導和上一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女主席或副主席擔任。企業工會沒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應條件的工會女職工委員擔任,享受同級工會副主席待遇。女職工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相同。 第四十三條 女職工委員會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重點是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禁忌勞動、衛生保健、生育保險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條 女職工委員會定期研究涉及女職工特殊權益問題,向企業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女職工委員會報告工作,重要問題應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企業工會應為女職工委員會開展工作與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 第七章工會經費和資產 第四十六條 督促企業依法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經費、提供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的必要設施和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七條 工會依法設立獨立銀行賬戶,自主管理和使用工會經費、會費。工會經費、會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第四十八條 督促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會會同企業開展的職工教育培訓、勞動保護、勞動競賽、技術創新、職工療休養、困難職工補助、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所需費用。 第四十九條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代表會員群眾對工會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進行審查監督。建立經費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經費收支情況接受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接受上級工會審計,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十條 企業工會經費、財產和企業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企業工會組織合并,其經費財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解散,其經費財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八章工會與企業黨組織、行政和上級工會 第五十一條 企業工會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雙重領導,以同級黨組織領導為主。未建立黨組織的企業,其工會由上一級工會領導。 第五十二條 企業工會與企業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謀企業發展。企業工會與企業可以通過聯席會、民主議事會、民主協商會、勞資懇談會等形式,建立協商溝通制度。 第五十三條 企業工會支持企業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動員和組織職工完成生產經營任務。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點五、百分之一分別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和勞動競賽獎勵經費,并嚴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企業行政應依法支持工會履行職責,為工會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上級工會負有對企業工會指導和服務的職責,為企業工會開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訓和會員優惠等方面的服務,幫助企業工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企業工會在履行職責遇到困難時,可請上級工會代行企業工會維權職責。 第五十六條 縣以上地方工會設立保護工會干部專項經費,為維護企業工會干部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經費來源從本級工會經費中列支,也可以通過其它渠道多方籌集。建立上級工會保護企業工會干部責任制。對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工會干部,上級工會應提供保護和幫助。上級工會與企業工會、企業行政協商,可對企業工會兼職干部給予適當補貼。 第五十七條 上級工會應建立對企業工會干部的考核、激勵機制,對依法履行職責作出突出貢獻的工會干部給予表彰獎勵。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職責,上級工會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提出罷免的建議,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罷免。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會。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解釋。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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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切勿走入勞動合同簽訂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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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做了更加詳盡的規定,同時也加強了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但是用人單位打法律“擦邊球”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依然存在。在工會信訪工作中處理的關于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種勞動合同中: 一、口頭合同 某些用人單位不以書面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僅以口頭約定的方式與勞動者約定工資、工時等,一但發生糾紛,由于缺乏文字依據,勞動者往往有口難言。對此種合同,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生死合同 一些高危性行業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在訂立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來逃避責任。此種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倘若出現工傷等情況,用人單位不可推卸責任,仍然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對勞動者及家屬進行賠付。 三、兩張皮合同 某些用人單位怕勞動保障部門監督,往往與勞動者訂立兩份合同,一份用來應付檢查,另一份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這份合同也只是利于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勞動者在面對這類問題應及時的向勞動保障部門、各級工會舉報檢舉企業的違法侵權行為。 四、押金合同 某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在訂立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名目眾多的費用,只要勞動者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即“合法”扣押金。而對此種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成用人單位限期將抵押款項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伍佰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五、賣身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一切行動聽從單位安排”一但約定,就如同賣身般失去行動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點,強迫勞動,體罰和拘禁勞動者。遇到此種情況,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八條之規定主張權利維護自己的和法權益。面對上述幾種情況,勞動者應當注意,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避免掉入陷阱。而工會應當急勞動者之所急,心系勞動者,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勞動者、主管行政部門建立三方協商機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還可以定期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解答勞動者在關于簽訂勞動合同時所遇到的疑難問題。各級工會在《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要注重從源頭參與,加強協調維權職能,使勞動者在遭受侵權時,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我們堅信在黨和政府的關心和工會組織及社會各界的努力下,推進和諧企業的建設,使社會經濟得到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ㄎ靼彩锌偣旁L室 許大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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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基層工會工作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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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層工會是工會組織密切聯系群眾,開展各項工作的基礎。為了加強基層工會的建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實現黨的總任務、總目標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基層工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充分發揮工會作為聯結黨和職工群眾的紐帶、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社會支柱和共產主義學校的作用。 第三條 基層工會要認真執行新時期工會工作的方針,以四化建設為中心,為職工說話、辦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建設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職工隊伍,充分發揮工人階級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 第四條 基層工會在上級工會和同級黨委的領導下,根據工會組織的特點和廣大職工的意愿,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基層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群眾路線,把工會辦成“職工之家”,工會干部成為“職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六條 基層工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教育,加強法制教育和職業責任、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的教育。 (二)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組織職工民主管理企業、事業。 (三)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群眾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發動職工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四)維護職工的學習權利,吸引和支持職工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有益職工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的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五)保障職工生活福利,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開展職工互助互濟活動,搞好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做好勞動保險工作和勞動工資的群眾工作。參與調處勞動爭議。協同有關方面做好退休職工和職工家屬工作。 (六)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維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監督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法律、法規、條例的貫徹執行。向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決影響職工健康和安全的問題,參加安全檢查和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婦女的現象作斗爭。針對女職工的特殊問題,做好保護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九)堅持工會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強工會小組工作。接收新會員,對會員進行工會基本知識的教育。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和工會委員會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是基層工會的權力機關,必須按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一般應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第八條 工會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可以經過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正式選舉,也可以不經過預選,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九條 工會委員會的委員,應由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群眾服務、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的會員擔任。委員中應有專業技術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工會主席應由作風民主、善于團結同志、有群眾工作經驗和組織領導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超過五十歲的委員擔任。主席出缺,應由委員會另行選舉。 第十條 工會委員會對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定期向會員報告工作和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一條 工會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要問題要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工會主席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以下問題: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和貫徹執行黨委、上級工會有關決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工作報告和向黨委、上級工會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工會工作總結和計劃; (四)有關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和向行政、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重大建議; (五)工會經費預、決算及重大財務支出; (六)工會機構設置、人員配備; (七)工會會員會籍處理; (八)必須由工會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其它問題。 第十三條 基層工會的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工會基層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經費審查委員會根據有關工會財務工作的規定,審查經費收支情況和財產管理情況。對不正當的經費開支,有權批評或制止。工會會計人員調動交接時,負責監交。經費審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在重大問題上意見不一致時,報請上級工會處理。 第十四條 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由工會委員會選聘工會積極分子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一人。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委員兼任。 第十五條 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車間(科室)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選舉主席一人,必要時可選舉副主席一人。較大車間,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專職工會主席。車間(科室)工會在基層工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要加強工會小組建設。要經常深入小組,調查研究,幫助工作,總結推廣小組工作經驗,培訓小組長和小組干事。工會小組要定期改選工會小組長,,健全小組工作制度,每月召開一次小組民主生活會。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要建設一支同職工群眾密切聯系,熱心為群眾辦事、熱愛工會工作的積極分子隊伍,依靠他們活躍工會工作。要支持積極分子的工作,經常對他們進行培訓,關心他們的進步,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總結交流他們的經驗,定期表彰、獎勵優秀工會積極分子。 第四章 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其任務是: (一)宣傳黨的群眾路線和依靠工人階級辦企業、事業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和任務; (二)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經營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會務工作; (六)組織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職工群眾和督促有關部門實現大會決議; (七)組織職工代表團(組)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職工代表大會或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的負責人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參加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并擔任領導小組。 基層工會的各工作委員會要積極協助職工代表大會的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配合處理共同性的問題。 第二十條 基層工會要維護職工代表的權利。職工代表因行使職權而受到刁難、打擊時,要及時進行調查,要求有關方面作出嚴肅處理。 第五章 工會與行政 第二十一條 辦好社會主義企業、事業是工會和行政的共同任務?;鶎庸С中姓撠熑藢ιa行政工作行使職權,維護生產行政指揮系統的高度權威,教育職工遵守廠規廠法和職工守則,發動職工積極參加企業、事業的改革,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和工作質量,全面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 基層工會要組織和代表職工群眾監督企業、事業單位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在行政決定有關生產和職工切身利益問題時,工會應參加研究,提出意見,維護國家利益、企業事業集體利益和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二十三條 基層工會代表職工與行政簽訂合同或協議;受理職工群眾的申訴,參與調處勞動爭議。 第二十四條 基層工會積極主動地參與企業、事業改革,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職工群眾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議,協助行政制訂改革方案,發動職工群眾貫徹實施。 第六章 工會與黨委 第二十五條 基層工會接受企業、事業黨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委的有關決議,定期向黨委匯報工作情況,反映職工的意見和呼聲,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鶎庸σ韵聠栴}要向黨委請示報告: (一)工會全面工作計劃;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方案; (三)全廠性的重要活動; (四)工會干部的調整和配備。 第二十六條 對于黨委討論決定的有關工會的重大問題,基層工會委員會要認真討論,組織實施;工會的日常工作和經費開支,要根據職工群眾的要求和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辦理;對工會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調動,要履行民主手續,并報上級工會批準;職工群眾的呼聲、工會工作的情況,在向黨委報告的同時,應向上級工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基層工會對貫徹執行上級工會決議的部署,應結合實際提出意見,向黨委匯報,在黨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七章 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八條 密切聯系群眾,同群眾打成一片,堅持家訪談心,與職工交朋友。根據廣大群眾的愿望和要求開展活動,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二十九條 堅持實事求是,深入群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既要提出問題,又要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切實替職工說話,為職工辦事。 第三十條 充分發揚民主,認真執行工會的民主制度。辦事要同群眾商量,尊重群眾的意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第三十一條 堅持說服教育和群眾自我教育的方法。擺事實、講道理,民主討論,典型示范,依靠群眾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時刻注意把職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結合起來,始終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統一和兼顧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工會干部要振奮精神,刻苦學習,勇于改革,不斷創新,堅持原則,大膽工作,一心為公,不謀私利,多辦實事,講究實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工會,應根據本條例原則精神,另行制訂工作條例。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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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集體合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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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2號 《集體合同規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 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制度; (二)加班加點辦法; (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 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 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范圍;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 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核獎懲制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 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三條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條 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八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 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 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三)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l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敞、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六章 集體合同審查 第四十二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秾彶橐庖姇窇斴d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 (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秾彶橐庖姇窇敿由w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 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第七章 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二)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三)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五)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 《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秴f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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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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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層工會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保障其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含二級法人單位或獨立核算單位)和機關的工會委員會申請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基層工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經核準登記、領取證書后,即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工會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基層工會申請取得工會法人資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成立;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經過民主程序選舉產生的工會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 (三)有自己的工作場所,能正常開展工會各項工作; (四)工會經費來源穩定,能夠獨立支配和使用工會經費; (五)能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的審查。核準、登記、發證機關,按屬地原則及組織隸屬關系而定: (一)隸屬于縣(縣級市、旗、區、局)及縣以下工會的,由縣(縣級市、旗、區、局)工會審查,報市、地工會核準、登記、發證; (二)隸屬于市、地工會的,由市、地工會審查、核準、登記、發證; (三)隸屬于省級工會(含省屬單位)的,由省級工會審查、核準、登記、發證; (四)隸屬于鐵路、民航、金融等產業工會的基層工會,由所在地相應的省、市級工會審查、核準、登記、發證后,報相應的上一級產業工會備案。 第六條 基層工會申請取得工會法人資格,應向審查登記機關報送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申請登記表、上級工會出具的基層工會成立的證明、自有經費和財產證明等材料。 審查登記機關自收到申請登記表之日起的30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核準,審查合格者,辦理登記手續,發放《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及其副本和《工會法人法定代表人證書》,并可在地方報刊上發布公告,同時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審查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應在審查后及時通知該基層工會,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七條 審查登記機關應該建立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工作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條 《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及其副本和《工會法人法定代表人證書》不得涂改、轉讓和出借。遺失的,應當及時聲明作廢,并向負責登記發證的機關申請補發。 第九條 取得工會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含換屆選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及時向審查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取得工會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因所在的企業破產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而依法撤銷的,應向原審查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申請書和上級工會關于該基層工會經費、財產清理及債權債務完結的證明。經原審查登記機關審查后,收回原發證書,并可在地方報刊上向社會公告,同時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十一條 上級工會可以對工會法人資格登記發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有權予以糾正;對未及時進行變更登記的,應督促其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審查登記機關可以向申請工會法人資格登記的基層工會收取一定的登記發證等工本費用,專門用于證書、表格的印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基層工會的工會法人資格登記工作在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的指導下進行。各地的工會法人資格登記工作由各地工會的法律工作部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 第十四條 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的證書和申請登記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按照全國總工會下發的格式統一印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按照全國總工會統一規定的代碼規定本轄區內工會法人資格證書的編碼、編號。 第十五條 街道工會、鄉鎮工會等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全國總工會19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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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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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際情況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全國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作了修改,現予頒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職責,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會組織依法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群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縣(含)以上總工會、產業工會中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善刚堄嘘P方面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的人員擔任兼職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第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省轄市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有審批任命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部門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審批任命。 省轄市總工會、省產業工會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審批任命,報中華全國總工會備案。 縣級總工會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轄市總工會審批任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備案。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其所隸屬的工會組織考核、申報。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件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統一印制。 第五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其所隸屬的工會組織領導下工作,代表工會組織依法實施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也可受任命機關委托,代表任命機關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六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產實踐經驗,并從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一年以上,應有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熟悉和掌握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勞動保護業務;科級以上、從事五年以上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干部也可以擔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任命前必須經過勞動保護崗位培訓,考核合格。 第七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代表工會組織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重大決策、措施的制定,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本地區、行業和企事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勞動安全衛生狀況進行分析,對危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的問題進行調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議。 (三)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問題,有權要求企事業進行整改,監督企事業采取防范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發現嚴重存在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的,提請所隸屬的工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發出書面整改建議,并督促企事業單位解決;對拒不整改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措施。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并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采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立即報告。 (五)依法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監督企事業單位采取防范措施,對造成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觸犯刑律的責任者,建議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參加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監督檢查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及經費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八)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和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開展工作,在勞動保護業務上給予指導。 第八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實事求是,堅持原則,聯系群眾,依法監督。 (二)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各項法律法規和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推廣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技術。 (三)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 (四)學習相關知識,提高自身素質,適應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要求。 第九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實施監督檢查時,企事業單位應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定期向其所隸屬的工會匯報工作。受任命機關委托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向任命機關提交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工會組織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進行管理、業務指導和定期培訓。 第十二條 任命機關定期考核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工作。對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者取消其監督檢查員資格。 第十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所隸屬的工會組織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訊等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按規定享受個人防護用品、保健津貼等待遇。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全國產業工會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發揮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作用,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事業工會及所屬分廠、車間工會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或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下同)。 鄉鎮工會、城市街道工會及基層工會聯合會也可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由同級工會提名,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四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人,副主任委員 1― 2人,委員若干人,女職工相對集中的單位,應設女職工委員。主任委員應由工會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由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熱心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干部和生產一線的職工擔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也可聘請行政管理人員擔任,但不得超過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五條 根據需要,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可與職工(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職權: (一)監督和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規章制度的制定,參與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和經費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對勞動安全衛生的決策、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定期分析研究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向企事業單位和有關方面反映職工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督促和協助企事業單位解決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三)參與本單位集體合同中關于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等條款的協商與制定,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和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對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組織或協同行政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組織職工代表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督查。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作業點建立檔案,監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業單位防范事故和職業危害。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標準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向企事業行政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對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措施。 (六)監督檢查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七)參加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和處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采取防范措施。對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進行研究、分析,總結教訓,提出建議。 (八)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并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求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采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立即報告。 (九)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及企事業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和發動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十)督促企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用具,監督企事業單位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監督企事業單位履行對職業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康復的責任,督促落實工傷待遇及職業病損害賠償。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落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應給予支持,并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對阻撓監督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八條 上級工會組織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企事業規章制度落實到班組,發揮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工、交、財貿、基本建設等行業的企事業生產班組中,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經民主推選產生,在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第三條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應具有一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敢于堅持原則,責任心強。 第四條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職權: (一)協助班組長落實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企事業規章制度,創建安全生產合格班組。 (二)查詢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和企事業單位相應的防范措施。 (三)督促和協助班組長對本班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技能。 (四)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五)對生產設備、防護設施、工作環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督促解決。 (六)發現明顯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并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 (七)發生傷亡事故,迅速參加搶險、急救工作,協助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上報。 (八)監督企事業單位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向企事業單位提出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的建議。 (九)因進行正常監督檢查活動而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上告,要求嚴肅處理。 第五條 工會組織對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工作應予以支持。對做出貢獻的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上級工會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七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